3月1日,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公開株式會社良品計畫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其他一審行政判決書。審理法院為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判決書顯示,原告良品計畫此前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對第1561046號“無印良品”商標進行無效宣告。原告表示,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原告在相關商品上通過“定牌加工”方式使用了“無印良品”商標,系在先使用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第三人在使用訴爭商標時具有摹仿、攀附的惡意。
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訴爭商標與原告主張的“無印良品及圖”不構成實質性近似,原告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無印良品”商標已達到消費者熟知的程度,因此裁定維持訴爭商標。良品計畫不服,訴至法院。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理認為,“無印良品”作為四字詞語不能構成著作權法的保護客體,且訴爭商標與原告所主張1980年已在日本報刊發(fā)表的“無印良品及圖”不構成實質性近似,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沒有損害原告的在先著作權。
據此,2021年11月12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定被訴裁定事實清楚,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