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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大爺賣菜21元被罰11萬,法院的溫情執(zhí)法者應該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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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大爺賣菜21元被罰11萬,法院的溫情執(zhí)法者應該懂

這種罰款背后是不是有“罰款創(chuàng)收”的沖動?這并不是網友想象力豐富,而是有類似的典型案例支撐。

攝影:界面新聞/匡達

文  |  敬一山

近日,河南洛陽“西工法院”發(fā)布一則案例,洛陽市西工區(qū)一名三輪車賣菜大爺,因為銷售農殘超標蔬菜領了天價罰單,他賣菜獲利21.05元,卻被罰款11萬元。行政機關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法院最終裁定不準予強制執(zhí)行。

這一幕似曾相識。十多天前,媒體報道了福建一個案例,同樣是一位老伯從鄰居那里收了70斤芹菜轉賣,賺了14元,但因為芹菜被檢出毒死蜱含量超標,遭罰款10萬。因為老人交不起罰款,當地市監(jiān)局申請強制執(zhí)行,幸運的是當地法院也予以駁回。

兩起事件所引發(fā)的輿論觀感也差不多,多數人理解執(zhí)法部門的“苦衷”。為了食品安全,民眾也都希望執(zhí)法者能夠從嚴,農藥超標具有顯而易見的危險性,對相關售賣者進行處罰,這是守土有責的表現。問題在于,“從嚴”也應該是在法律框架內,符合過罰相當的基本精神。那么這兩起事件的罰款,經得起法律的推敲嗎?

兩地的法院其實都給了明確的答復。很多人感動于法院的溫情,認為法官是對底層百姓有一份體恤,這種感情的考量當然可能有,可是必須看到的是,這并非“法外容情”,在溫情的內里,其實還是基于理性的法律精神。也就是說,無論從情感上,還是法律上,兩起罰款本都是不恰當的,申請強制執(zhí)行,本就是違背法律原則的。

對此,西工法院其實已有清晰說明。大爺是從洛陽某大型批發(fā)市場進貨,其有理由相信所進產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诔G槌@?,也不可能要求小攤販從大型批發(fā)市場進貨還要再去核查是否農藥超標。所以像這樣的初次違法,獲利極少,無主觀故意,積極配合調查,未造成實際危害后果等,還要處以高達11萬的罰款,明顯有違過罰相當原則。

在我國行政處罰法當中有明文規(guī)定,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而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對照來看,兩位農村大爺完全可以適用這樣的條款。

即便是執(zhí)法部門覺得,他們在進貨過程中,沒有按規(guī)定留存相關票據,存在過錯,一定要處罰,也可以給予沒收所得、警告等方式,一樣能起到威懾效果。無視違法情節(jié)而濫用罰款手段,效果只會適得其反。

面對接連出現的類似案例,不少網友就懷疑,這種罰款背后是不是有“罰款創(chuàng)收”的沖動。這并不是網友想象力豐富,而是有類似的典型案例支撐。

2022年曾有群眾在“國務院互聯(lián)網+督查平臺”反映,陜西榆林的一家個體戶賣了5斤芹菜后被市場監(jiān)管部門罰了6.6萬元。國務院督查組調查后發(fā)現,榆林市市場監(jiān)管局2021年以來食品類行政處罰中,針對小微市場主體的處罰有50多起,罰款超過五萬元的就有21起,而案值均只有幾十或幾百元。督察組的一位成員當時就有針對性指出:執(zhí)法不能只講力度,市場監(jiān)管部門在維護好市場秩序的同時,也要為小微主體的生存創(chuàng)造良好的環(huán)境。

現在西工法院不準予對賣菜老伯強制執(zhí)行罰款,所體現的溫情應該也有這樣的考量。守住法律的邊界,而不是動輒以“從嚴執(zhí)法”的名義濫用罰款手段,才是對法律的尊重,才是對市場秩序和民眾安全的尊重。

未經正式授權嚴禁轉載本文,侵權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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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罰款背后是不是有“罰款創(chuàng)收”的沖動?這并不是網友想象力豐富,而是有類似的典型案例支撐。

攝影:界面新聞/匡達

文  |  敬一山

近日,河南洛陽“西工法院”發(fā)布一則案例,洛陽市西工區(qū)一名三輪車賣菜大爺,因為銷售農殘超標蔬菜領了天價罰單,他賣菜獲利21.05元,卻被罰款11萬元。行政機關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法院最終裁定不準予強制執(zhí)行。

這一幕似曾相識。十多天前,媒體報道了福建一個案例,同樣是一位老伯從鄰居那里收了70斤芹菜轉賣,賺了14元,但因為芹菜被檢出毒死蜱含量超標,遭罰款10萬。因為老人交不起罰款,當地市監(jiān)局申請強制執(zhí)行,幸運的是當地法院也予以駁回。

兩起事件所引發(fā)的輿論觀感也差不多,多數人理解執(zhí)法部門的“苦衷”。為了食品安全,民眾也都希望執(zhí)法者能夠從嚴,農藥超標具有顯而易見的危險性,對相關售賣者進行處罰,這是守土有責的表現。問題在于,“從嚴”也應該是在法律框架內,符合過罰相當的基本精神。那么這兩起事件的罰款,經得起法律的推敲嗎?

兩地的法院其實都給了明確的答復。很多人感動于法院的溫情,認為法官是對底層百姓有一份體恤,這種感情的考量當然可能有,可是必須看到的是,這并非“法外容情”,在溫情的內里,其實還是基于理性的法律精神。也就是說,無論從情感上,還是法律上,兩起罰款本都是不恰當的,申請強制執(zhí)行,本就是違背法律原則的。

對此,西工法院其實已有清晰說明。大爺是從洛陽某大型批發(fā)市場進貨,其有理由相信所進產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诔G槌@?,也不可能要求小攤販從大型批發(fā)市場進貨還要再去核查是否農藥超標。所以像這樣的初次違法,獲利極少,無主觀故意,積極配合調查,未造成實際危害后果等,還要處以高達11萬的罰款,明顯有違過罰相當原則。

在我國行政處罰法當中有明文規(guī)定,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而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對照來看,兩位農村大爺完全可以適用這樣的條款。

即便是執(zhí)法部門覺得,他們在進貨過程中,沒有按規(guī)定留存相關票據,存在過錯,一定要處罰,也可以給予沒收所得、警告等方式,一樣能起到威懾效果。無視違法情節(jié)而濫用罰款手段,效果只會適得其反。

面對接連出現的類似案例,不少網友就懷疑,這種罰款背后是不是有“罰款創(chuàng)收”的沖動。這并不是網友想象力豐富,而是有類似的典型案例支撐。

2022年曾有群眾在“國務院互聯(lián)網+督查平臺”反映,陜西榆林的一家個體戶賣了5斤芹菜后被市場監(jiān)管部門罰了6.6萬元。國務院督查組調查后發(fā)現,榆林市市場監(jiān)管局2021年以來食品類行政處罰中,針對小微市場主體的處罰有50多起,罰款超過五萬元的就有21起,而案值均只有幾十或幾百元。督察組的一位成員當時就有針對性指出:執(zhí)法不能只講力度,市場監(jiān)管部門在維護好市場秩序的同時,也要為小微主體的生存創(chuàng)造良好的環(huán)境。

現在西工法院不準予對賣菜老伯強制執(zhí)行罰款,所體現的溫情應該也有這樣的考量。守住法律的邊界,而不是動輒以“從嚴執(zhí)法”的名義濫用罰款手段,才是對法律的尊重,才是對市場秩序和民眾安全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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