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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榮枝案二審宣判:駁回上訴,維持一審死刑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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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榮枝案二審宣判:駁回上訴,維持一審死刑原判

1996年起,法子英伙同女友勞榮枝為劫財前后殘忍殺害7人。1999年12月28日,法子英被執(zhí)行槍決。而勞榮枝隱姓埋名、使用多個虛假名字在全國多地潛逃,最終于2019年11月27日在廈門被抓獲。

圖片來源:江西省高院

據(jù)@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消息,2022年11月30日上午,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勞榮枝涉嫌犯故意殺人罪、搶劫罪、綁架罪上訴一案作出二審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界面新聞此前報道,勞榮枝,1974年生,原九江石油化工公司的小學(xué)教師。警方曾通報,1996年起,法子英伙同女友勞榮枝為劫財前后殘忍殺害7人。1999年12月28日,法子英被執(zhí)行槍決。而勞榮枝隱姓埋名、使用多個虛假名字在全國多地潛逃,最終于2019年11月27日在廈門被抓獲。

2020年8月31日,南昌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勞榮枝涉嫌故意殺人、綁架、搶劫罪一案向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20年12月21日,勞榮枝犯故意殺人、綁架、搶劫罪一案在南昌市中院開庭審理。

庭審中,勞榮枝當庭向被害人家屬道歉,但是拒絕認罪。勞榮枝當庭表示,其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并不認可,當時沒有與法子英合謀,所涉犯罪行為也不是自己的本意。作案期間之所以沒有報警或離開法子英,是因為怕自己的家人遭到法子英的報復(fù)。

2021年9月9日,南昌市中院對勞榮枝案一審宣判。法院判決認定被告人勞榮枝犯故意殺人罪、搶劫罪、綁架罪,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損失4.8萬余元。勞榮枝對原審判決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訴。2022年8月18日至20日,江西省高院公開審理了勞榮枝故意殺人、搶劫、綁架上訴一案。

江西省高院介紹,二審認定的事實與一審一致。該院認為,在故意殺人、搶劫、綁架共同犯罪中,勞榮枝積極實施物色、誘騙、捆綁、看管、威脅被害人,踩點、取款、購買作案工具等行為,與法子英分工明確,相互配合,構(gòu)成共犯,且獨立性較強,作用明顯。二人在長達四年的時間內(nèi)輾轉(zhuǎn)多地實施多起犯罪,無證據(jù)證明勞榮枝受到法子英精神控制和脅迫,勞榮枝在共同犯罪中亦起主要作用,應(yīng)依法認定為主犯。

江西省高院認為,上訴人勞榮枝伙同法子英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暴力、威脅手段劫取他人財物,構(gòu)成搶劫罪;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構(gòu)成綁架罪。對勞榮枝所犯數(shù)罪,應(yīng)依法并罰。勞榮枝伙同法子英故意殺死五人;搶劫致一人死亡且系入戶搶劫、搶劫數(shù)額巨大;綁架致一人死亡,犯罪情節(jié)特別惡劣,手段特別殘忍,后果和罪行極其嚴重,且主觀惡性深,社會危害性大,應(yīng)依法從嚴懲處。勞榮枝及其辯護律師所提勞榮枝不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系從犯、脅從犯等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與二審查明的事實不符,于法無據(jù),依法不予采納。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對勞榮枝的死刑裁定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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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榮枝案二審宣判:駁回上訴,維持一審死刑原判

1996年起,法子英伙同女友勞榮枝為劫財前后殘忍殺害7人。1999年12月28日,法子英被執(zhí)行槍決。而勞榮枝隱姓埋名、使用多個虛假名字在全國多地潛逃,最終于2019年11月27日在廈門被抓獲。

圖片來源:江西省高院

據(jù)@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消息,2022年11月30日上午,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勞榮枝涉嫌犯故意殺人罪、搶劫罪、綁架罪上訴一案作出二審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界面新聞此前報道,勞榮枝,1974年生,原九江石油化工公司的小學(xué)教師。警方曾通報,1996年起,法子英伙同女友勞榮枝為劫財前后殘忍殺害7人。1999年12月28日,法子英被執(zhí)行槍決。而勞榮枝隱姓埋名、使用多個虛假名字在全國多地潛逃,最終于2019年11月27日在廈門被抓獲。

2020年8月31日,南昌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勞榮枝涉嫌故意殺人、綁架、搶劫罪一案向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20年12月21日,勞榮枝犯故意殺人、綁架、搶劫罪一案在南昌市中院開庭審理。

庭審中,勞榮枝當庭向被害人家屬道歉,但是拒絕認罪。勞榮枝當庭表示,其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并不認可,當時沒有與法子英合謀,所涉犯罪行為也不是自己的本意。作案期間之所以沒有報警或離開法子英,是因為怕自己的家人遭到法子英的報復(fù)。

2021年9月9日,南昌市中院對勞榮枝案一審宣判。法院判決認定被告人勞榮枝犯故意殺人罪、搶劫罪、綁架罪,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損失4.8萬余元。勞榮枝對原審判決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訴。2022年8月18日至20日,江西省高院公開審理了勞榮枝故意殺人、搶劫、綁架上訴一案。

江西省高院介紹,二審認定的事實與一審一致。該院認為,在故意殺人、搶劫、綁架共同犯罪中,勞榮枝積極實施物色、誘騙、捆綁、看管、威脅被害人,踩點、取款、購買作案工具等行為,與法子英分工明確,相互配合,構(gòu)成共犯,且獨立性較強,作用明顯。二人在長達四年的時間內(nèi)輾轉(zhuǎn)多地實施多起犯罪,無證據(jù)證明勞榮枝受到法子英精神控制和脅迫,勞榮枝在共同犯罪中亦起主要作用,應(yīng)依法認定為主犯。

江西省高院認為,上訴人勞榮枝伙同法子英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暴力、威脅手段劫取他人財物,構(gòu)成搶劫罪;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構(gòu)成綁架罪。對勞榮枝所犯數(shù)罪,應(yīng)依法并罰。勞榮枝伙同法子英故意殺死五人;搶劫致一人死亡且系入戶搶劫、搶劫數(shù)額巨大;綁架致一人死亡,犯罪情節(jié)特別惡劣,手段特別殘忍,后果和罪行極其嚴重,且主觀惡性深,社會危害性大,應(yīng)依法從嚴懲處。勞榮枝及其辯護律師所提勞榮枝不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系從犯、脅從犯等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與二審查明的事實不符,于法無據(jù),依法不予采納。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對勞榮枝的死刑裁定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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