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 曾令俊
近日,裁決文書網(wǎng)公布了錦州銀行時任董秘孫某的刑事二審裁定書。
根據(jù)裁定書,孫某任錦州銀行總行行長辦公室主任及董秘期間,通過協(xié)助股東股權轉讓、代持股權處理事宜、為中介機構承銷提供便利,合計收取他人錢款1200萬元、150萬港元,還將16萬元公款據(jù)為己有,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貪污罪。
孫某被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并對其違法所得1200萬元及相關孳息予以沒收、處罰金80萬元等,孫某不服提起上訴,但被二審法院駁回、維持原判。
“協(xié)助”股東轉讓股權
孫某出生于1977年7月,研究生文化,曾任錦州銀行總行行長辦公室主任、董事會秘書、錦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辦公室總經(jīng)理。
2016年底,年僅39歲的孫某擔任錦州銀行戰(zhàn)略發(fā)展部總經(jīng)理,并獲聘為董事會秘書,直至2020年初辭任。據(jù)裁定書內(nèi)容,因涉嫌非法收受他人財務,孫某于2020年11月被錦州市紀委監(jiān)委采取留置措施,2021年5月被拘留。
孫某的違法犯罪行為主要發(fā)生在2016年至2019年。據(jù)一審法院認定,2016年下半年,錦州銀行的股東——福建運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內(nèi)部發(fā)生糾紛,欲轉讓其持有的錦州銀行股權,具體由下屬子公司高管翁某負責。
當時,翁某找到時任錦州銀行董事會秘書的王某(另案處理)請求其幫忙,并承諾事后給予好處費,王某表示同意并促成3300萬股權的快速轉讓,孫某協(xié)助辦理相關手續(xù)。
在事成后,翁某以顧問費的名義,給付165萬元好處費,孫某分得50萬元。
同樣的事情在2017年上半年再次發(fā)生,運通公司想將剩余的2000萬錦州銀行股權轉讓,于是翁某再次找到兩人。事成后,翁某給了300萬元好處費,孫某分得100萬元。
錦州銀行的其他股東也找到了孫某。2017年下半年,錦州銀行股東沈陽大眾公司與沈陽華晨出租公司產(chǎn)生股權代持糾紛。
錦州銀行委派孫某全權處理此事,孫某利用職務便利,與大眾公司董事長劉某進行溝通,對雙方進行協(xié)調,最終促成華晨出租公司順利將400萬股權過戶至其名下。為感謝孫某,華晨出租公司經(jīng)理喬某分兩次給予孫某好處費50萬元現(xiàn)金。
為中介機構承銷提供“便利”
除了為股東謀求便利之外,孫某還為中介機構承銷提供便利。
2018年至2019年,孫某利用擔任錦州銀行董秘的職務便利,為中介機構承銷提供便利,先后收受他人錢款1000萬元、150萬港元。
2018年12月,錦州銀行在香港配售增發(fā)10億股新H股。孫某利用負責股權管理的職務便利,將Parchment(香港)投資有限公司(音譯“帕加馬”公司)作為配售代理加入券商承銷團隊,帕加馬公司賺取錦州銀行支付的承銷傭金港幣2700萬元。
為了躲避監(jiān)管,帕加馬公司負責人陸某往孫某名下的建行、光大、招行銀行賬戶存入700萬元,并在2019年5月將三張銀行卡交給孫某。期間,陸某又通過銀行轉賬轉給孫某港幣150萬元。2020年10月,因懼怕被組織調查,孫某將150萬港元通過銀行轉賬退回陸某賬戶。
除了增發(fā)新股,孫某在錦州銀行對外投資的過程中也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
2018年11月,錦州銀行購買中原銀行在香港發(fā)行的3億美元境外優(yōu)先股。孫某利用負責股權管理的職務便利,推薦帕加馬公司作為中原銀行優(yōu)先股的配售代理,加入券商承銷團隊。2019年4月,該公司賺取中原銀行支付的承銷傭金美金170萬元。下半年,陸某以現(xiàn)金方式送給孫某好處費300萬元。
為了處置陸某所送的這些錢款,孫某可謂絞盡腦汁。他從陸某提供的建行卡中取現(xiàn)220萬元左右,用招行卡花銷20萬元、存定期20萬元,從光大卡中取出10萬元用于其個人消費。
另外,孫某在岳父母家閣樓放了120萬元,并且分別在其岳父、岳母、岳母妹妹、妻子名下放了10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170萬元。
事實上,孫某所在的錦州銀行這些年也并不太平。2018年,該行凈虧損45.4億元,不良貸款率由年初的1.04%激增至4.99%。2019年上半年,該行會計師事務所安永(EY)辭任。安永在辭任函中稱,在錦州銀行2018年度財務報表審計期間,有跡象顯示該銀行向其機構客戶發(fā)放的某些貸款實際用途與其信貸文件中所述的用途不一致。
錦州銀行問題爆發(fā)后,監(jiān)管部門介入。2019年7月,工行、信達、長城等機構出資60億元戰(zhàn)略入股錦州銀行。2020年3月,錦州銀行又公告引入央行旗下成方匯達以及遼寧金控。其中,成方匯達認購錦州銀行新發(fā)行的52.7億股內(nèi)資股,占定增完成后該行總股本的37.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