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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受益人想納稅,家族信托是否應設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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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受益人想納稅,家族信托是否應設限?

如果明明可以少交稅,但是受益人就是愿意多交稅,該怎么辦?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如果明明可以少交稅,但是受益人就是愿意多交稅,該怎么辦?

澤西島的一項判決

2021年5月,澤西島法院做出了一項很重要的判決。這是有關家族信托的判決,判決的重點和以往的案例都不一樣。因為它的核心問題,并非像其他信托那樣,存在分配上的爭執(zhí),或者受益人和受托人各懷鬼胎的暗中較量。而是受益人不在乎所謂的稅收籌劃想要多花錢,受托人希望幫助他少花錢,從而產(chǎn)生的矛盾。

最終法院的判決,對于那些想通過家族信托履行社會責任、進行慈善捐贈的家庭,以及家族信托的受托人,都會產(chǎn)生非常重要的影響。

不僅如此,這一案例判決的影響,最終必然通過種種方式,影響到方興未艾的中國家族信托行業(yè),以及慈善事業(yè)。

英國富豪的家族信托

一位英國富商x先生,是設立于澤西島的一個家族信托的的主要受益人,他的妻子和三個女兒,四個孫輩子女,未來的直系血親,則是其他受益人。

除了這些自然人之外,還有一個組織也是信托的受益人。

那就是一個慈善基金會。

這個慈善基金會是x先生所設立,管理人員包括他和妻子,以及一個獨立的受托人。

這個家族信托,有著長期做慈善事業(yè)的歷史,積累了豐富的經(jīng)驗。

從庭審中披露的支出記錄中可以看到,他們確實與眾不同:

為慈善組織捐贈了800萬英鎊,但是同一時期分配給做為受益人的家庭成員的資金,還不到10萬英鎊。

“我這是為了你好”

為了進一步實現(xiàn)家族對于做慈善的愿望,x先生提出了一個建議:受托人應該把信托財產(chǎn)中的7500萬英鎊分配給自己,然后自己再捐贈給自己的基金會。

這個要求太不尋常了,這樣做等于是把整個信托的將近一半的財產(chǎn)都拿出來,而且是先分配給個人,因此單就整個分配的過程來看,將會產(chǎn)生額外的稅務成本,而且金額很大。

正因如此,受托人拒絕了x先生的要求,拒絕的理由也很合情合理:我們是為了受益人的利益充分考慮的。

如果直接從信托財產(chǎn)里面分配一部分給基金會,會避開大部分稅收環(huán)節(jié)。

但是如果先分配給x先生,再由他去捐給慈善基金會,由于x先生是英國稅務居民,那么這種操作就會讓他向英國稅務局繳納25%的稅款。

身為信托的受托人,當然要為受益人著想,怎么省錢怎么來。

但是x先生和他的家族成員們并不認可受托人的說法。

他們表示,納稅是好事情,通過納稅,政府可以用這筆錢去做更多有利于社會的事,某種程度上來說,這也是一種慈善。

并不是只有捐贈給慈善基金會,才算是做慈善。

這種依法納稅甚至有意多交稅的做法,同樣是一種慈善。

因此,x先生非常明確地表示,不用為我省錢,該納稅就納稅。

雙方誰也說不服誰,最終只能讓法院來進行裁定。

法院的梳理與裁決

面對這種奇葩的情況,別說受托人沒見過,法院也表示沒見過。

那么對于這種沖突,法院到底應該怎么判決?

經(jīng)過對相關背景和資料的梳理,法院認為,這個案件的核心問題在于,x先生是家族信托的主要受益人,受托人行使權力向他做受益權分配。這樣的安排是否是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實施的。

也就是說,受托人做的事情,是不是真的保障了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

法院認為,對于受益人x先生來說,所謂的利益,并不僅僅指的是財物方面的利益,而是還應該包括教育和社會利益。

如果受益人覺得自己有義務做慈善,想要做慈善,那么受托人通過行使分配的權利,幫助他實現(xiàn)這種愿望,雖然在財務方面可能并不算考慮周全,但是依然可以看做是在從受益人的利益出發(fā)。

法院除了參考傳統(tǒng)的英國判例,還特別強調(diào)了離岸信托的特點。

委托人愿意拿出自己的相當大的一部分財富,來設立離岸信托,基本上是有以下幾個出發(fā)點:資產(chǎn)保護,避免繼承糾紛,稅務籌劃和隱私保護。

如果受益人覺得自己在道德上有做慈善的義務,那么這一目的和受托人維護受益人最大利益的目的并不沖突。

所以,受托人也不該在這方面設立障礙。

最后一點,受托人所堅持的看法,如果通過信托資產(chǎn)先分配給受益人,再由受益人捐贈給慈善基金會的步驟來進行操作,會讓其中的一部分資產(chǎn)被拿去交稅。

法官認為,受益人有權利放棄稅收減免的優(yōu)惠,這種做法其實和x先生家族的一貫想實現(xiàn)社會公平正義的理想相符合。

因此,綜合考慮x先生家族的價值觀,以及家族成員的其他財務來源,法院批準了7500萬英鎊的受益人分配。

x先生可以高興地通過依法納稅的方式,提前做一次慈善了。

行善也是一種利益

縱觀整個世界,80%以上的財富,只掌握在不到20%的富人手里,甚至有更極端的看法認為,不到1%的超級富豪,掌握了全世界一半左右的財富。

如果這些富人認為,他們這個團體,或者他們本人有做慈善的義務,并且愿意拿出真實行動,比如說慈善捐助、依法納稅等,那么人們應該鼓勵和歡迎這些做法并提供便利,而不是設置障礙。

哪怕是家族信托的受托人這種角色,以“維護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為出發(fā)點,也是不應該設置障礙的。

畢竟,通過額外的付出,來達成內(nèi)心的使命與責任,獲得良好的社會口碑,這些同樣是一種利益。

對于某些富裕家庭來說,善行始于納稅,如果他們真心實意的相信,通過“不避稅”的方式來提高繳稅額度,促進財富的二次分配,讓國家可以擁有更多的資源來服務整個社會,那么,就可以真的幫助很多有需要的人,為什么不能鼓勵?

而且,在這個全球化時代緩慢退潮的時期,良好的口碑可能會成為一種和金錢同等重要的利益與財富。甚至在某些時候,良好的社會聲譽的重要性會超越物質(zhì)財富本身對于家族的意義。

 

來源:WEALTH財富管理

原標題:家族信托做慈善是否應設限?

本文為轉(zhuǎn)載內(nèi)容,授權事宜請聯(lián)系原著作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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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受益人想納稅,家族信托是否應設限?

如果明明可以少交稅,但是受益人就是愿意多交稅,該怎么辦?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如果明明可以少交稅,但是受益人就是愿意多交稅,該怎么辦?

澤西島的一項判決

2021年5月,澤西島法院做出了一項很重要的判決。這是有關家族信托的判決,判決的重點和以往的案例都不一樣。因為它的核心問題,并非像其他信托那樣,存在分配上的爭執(zhí),或者受益人和受托人各懷鬼胎的暗中較量。而是受益人不在乎所謂的稅收籌劃想要多花錢,受托人希望幫助他少花錢,從而產(chǎn)生的矛盾。

最終法院的判決,對于那些想通過家族信托履行社會責任、進行慈善捐贈的家庭,以及家族信托的受托人,都會產(chǎn)生非常重要的影響。

不僅如此,這一案例判決的影響,最終必然通過種種方式,影響到方興未艾的中國家族信托行業(yè),以及慈善事業(yè)。

英國富豪的家族信托

一位英國富商x先生,是設立于澤西島的一個家族信托的的主要受益人,他的妻子和三個女兒,四個孫輩子女,未來的直系血親,則是其他受益人。

除了這些自然人之外,還有一個組織也是信托的受益人。

那就是一個慈善基金會。

這個慈善基金會是x先生所設立,管理人員包括他和妻子,以及一個獨立的受托人。

這個家族信托,有著長期做慈善事業(yè)的歷史,積累了豐富的經(jīng)驗。

從庭審中披露的支出記錄中可以看到,他們確實與眾不同:

為慈善組織捐贈了800萬英鎊,但是同一時期分配給做為受益人的家庭成員的資金,還不到10萬英鎊。

“我這是為了你好”

為了進一步實現(xiàn)家族對于做慈善的愿望,x先生提出了一個建議:受托人應該把信托財產(chǎn)中的7500萬英鎊分配給自己,然后自己再捐贈給自己的基金會。

這個要求太不尋常了,這樣做等于是把整個信托的將近一半的財產(chǎn)都拿出來,而且是先分配給個人,因此單就整個分配的過程來看,將會產(chǎn)生額外的稅務成本,而且金額很大。

正因如此,受托人拒絕了x先生的要求,拒絕的理由也很合情合理:我們是為了受益人的利益充分考慮的。

如果直接從信托財產(chǎn)里面分配一部分給基金會,會避開大部分稅收環(huán)節(jié)。

但是如果先分配給x先生,再由他去捐給慈善基金會,由于x先生是英國稅務居民,那么這種操作就會讓他向英國稅務局繳納25%的稅款。

身為信托的受托人,當然要為受益人著想,怎么省錢怎么來。

但是x先生和他的家族成員們并不認可受托人的說法。

他們表示,納稅是好事情,通過納稅,政府可以用這筆錢去做更多有利于社會的事,某種程度上來說,這也是一種慈善。

并不是只有捐贈給慈善基金會,才算是做慈善。

這種依法納稅甚至有意多交稅的做法,同樣是一種慈善。

因此,x先生非常明確地表示,不用為我省錢,該納稅就納稅。

雙方誰也說不服誰,最終只能讓法院來進行裁定。

法院的梳理與裁決

面對這種奇葩的情況,別說受托人沒見過,法院也表示沒見過。

那么對于這種沖突,法院到底應該怎么判決?

經(jīng)過對相關背景和資料的梳理,法院認為,這個案件的核心問題在于,x先生是家族信托的主要受益人,受托人行使權力向他做受益權分配。這樣的安排是否是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實施的。

也就是說,受托人做的事情,是不是真的保障了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

法院認為,對于受益人x先生來說,所謂的利益,并不僅僅指的是財物方面的利益,而是還應該包括教育和社會利益。

如果受益人覺得自己有義務做慈善,想要做慈善,那么受托人通過行使分配的權利,幫助他實現(xiàn)這種愿望,雖然在財務方面可能并不算考慮周全,但是依然可以看做是在從受益人的利益出發(fā)。

法院除了參考傳統(tǒng)的英國判例,還特別強調(diào)了離岸信托的特點。

委托人愿意拿出自己的相當大的一部分財富,來設立離岸信托,基本上是有以下幾個出發(fā)點:資產(chǎn)保護,避免繼承糾紛,稅務籌劃和隱私保護。

如果受益人覺得自己在道德上有做慈善的義務,那么這一目的和受托人維護受益人最大利益的目的并不沖突。

所以,受托人也不該在這方面設立障礙。

最后一點,受托人所堅持的看法,如果通過信托資產(chǎn)先分配給受益人,再由受益人捐贈給慈善基金會的步驟來進行操作,會讓其中的一部分資產(chǎn)被拿去交稅。

法官認為,受益人有權利放棄稅收減免的優(yōu)惠,這種做法其實和x先生家族的一貫想實現(xiàn)社會公平正義的理想相符合。

因此,綜合考慮x先生家族的價值觀,以及家族成員的其他財務來源,法院批準了7500萬英鎊的受益人分配。

x先生可以高興地通過依法納稅的方式,提前做一次慈善了。

行善也是一種利益

縱觀整個世界,80%以上的財富,只掌握在不到20%的富人手里,甚至有更極端的看法認為,不到1%的超級富豪,掌握了全世界一半左右的財富。

如果這些富人認為,他們這個團體,或者他們本人有做慈善的義務,并且愿意拿出真實行動,比如說慈善捐助、依法納稅等,那么人們應該鼓勵和歡迎這些做法并提供便利,而不是設置障礙。

哪怕是家族信托的受托人這種角色,以“維護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為出發(fā)點,也是不應該設置障礙的。

畢竟,通過額外的付出,來達成內(nèi)心的使命與責任,獲得良好的社會口碑,這些同樣是一種利益。

對于某些富裕家庭來說,善行始于納稅,如果他們真心實意的相信,通過“不避稅”的方式來提高繳稅額度,促進財富的二次分配,讓國家可以擁有更多的資源來服務整個社會,那么,就可以真的幫助很多有需要的人,為什么不能鼓勵?

而且,在這個全球化時代緩慢退潮的時期,良好的口碑可能會成為一種和金錢同等重要的利益與財富。甚至在某些時候,良好的社會聲譽的重要性會超越物質(zhì)財富本身對于家族的意義。

 

來源:WEALTH財富管理

原標題:家族信托做慈善是否應設限?

本文為轉(zhuǎn)載內(nèi)容,授權事宜請聯(lián)系原著作權人。